Monday, May 28, 2007

本末倒置

今天,我似看到一则笑话。

报案人:我的孩子失踪了!

警官:我们现在就要扣留你。

报案人:为什么?

警官:我们会援引2001年儿童法令第33(3 )条文来控告你的疏忽而导致孩子失踪。

报案人:那我的孩子呢?

警官:目前,我们“阿头”的命令是对付父母来减低孩童失踪案例。

我天马行空的在想,若报案人是我,我该去撞墙,还是乖乖坐在那儿听官老爷数罪状。


*2001年儿童法令第33(3 )阐明,如果父母或监督人疏于教管而导致子女失踪将受到对付,一旦罪成,将会面对最高监禁不超过两年、或罚款不超过2 千令吉。

11 comments:

Mee Ling said...

不知道馬來西亞多不多此類父母?

萍凡女子 said...

美玲,因为我们有副部长说将会对付孩子失踪的父母,法令一旦落实,这就是结果。我觉得很荒谬,不能理解。

萍凡女子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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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ai Suan said...

只能說馬來西亞的法律很天馬行空.
這種事, 怎麼可以一概而論, 一失蹤就放成父母過失.

有個正常人腦也必定知道天下‘大部份’父母對兒女之愛,有疏忽也‘大部份’出於無心。

怎麼還定出這種天才法律。

馬來西亞的那些政客就是有橋不修,有路不鋪,建築物有問題不理,然後開國會就是想一些搞怪的事。

夏娃 said...

马来西亚还有一条法令
就是未满十八岁的孩子可以控告父母不给教育费@_@

jackie teh said...

我总觉得大马政府做什麽事情,都不能对症下药,真的是大马"能"

萍凡女子 said...

Khai Suan,这种未报官,先打三十大板的措施,只有我们的高官会想到。

夏娃,为人父母给法令约束的条例不少哩!还是别教会孩子好!

Jackie,有做能人所不能,也该以能服众才对!

Khai Suan said...

以後會有一條,
父母把兒女生得太醜陋,罪款三千。
因為對子女的前途告成很大的影嚮。

萍凡女子 said...

Khai Suan,
哈哈,那要看以那种美为标准咯?
有些美不美,要发育后才知道哦!

Khai Suan said...

出生不美罰三千.
長大變美退三千.

長大也不美,罰三萬.

萍凡女子 said...

哈哈,你有做高官的潜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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